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由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11月20日以第4号令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标准旨在准确认定和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446号)等法律法规制定。
主要内容概述
1.适用范围
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。
2.重大事故隐患的15个方面
●标准列举了15类重大事故隐患,包括:
●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;
●瓦斯超限作业;
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;
●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;
●通风系统不完善、不可靠;
●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;
●超层越界开采;
●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;
●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;
●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、工艺;
●煤矿无双回路供电系统;
●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期间违规生产;
●煤矿整体承包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;
●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或安全管理机构;
●其他重大事故隐患。
3.具体判定情形
标准对每类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细化,例如:
●超能力生产: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能力10%以上,或月产量超过核定能力10%。
●瓦斯超限作业:包括漏检、假检,或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。
●通风系统问题:如矿井总风量不足、无备用主要通风机、违规串联通风等。
●水患管理: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、未设置专门探放水队伍等。
4.新增与修订
●内容相比2015年版本(安监总局令第85号),2021年标准调整了部分表述,如“超能力生产”的量化标准更明确。
●强化了对冲击地压、自然发火等隐患的判定细则。
●法律效力与实施该标准取代了2005年的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(试行)》(安监总煤矿字〔2005〕133号)。
●煤矿企业需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,监管部门依此进行执法检查。